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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高管不参与考勤 公司以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1/5/18 15:38:47 []人次
    【基本案情】

  李某为D公司股东,原系D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姐夫。2015年1月28日李某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业务开发主管一职。D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月旷工连续3天及以上或累计5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27日起,李某未至D公司处工作,但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与公司员工沟通、安排工作。2019年12月2日,李某在山西老家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12月3日,D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6天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请求得仲裁裁决支持。D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未提供劳动属实,也未举证证明其向D公司履行过请假批准手续,李某实际未提供劳动天数已经达到3天,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故D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判决D公司无需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中,李某主张其与D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担任市场部、设计部、工程部主管,三人均不需要考勤,不受考勤请假等制度约束。D公司认可对三位股东的缺勤不实施扣款,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部门主管请假的审批流程。

  上海一中院认为,综合本案的事实,李某的旷工行为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D公司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考勤,并由部门主管审批,但对李某并不实际进行考勤,公司规章制度也未规定部门主管请假的审批流程。

  其次,李某在离开公司期间,仍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与员工沟通安排工作,法定代表人王某也在微信群中,故旷工事实难以成立。

  最后,李某是公司股东之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还系法定代表人王某姐夫,如李某不告而别,公司不与李某联系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有违常理。上海一中院遂改判D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

  考勤管理制度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判断劳动者出勤与否、有无旷工的重要依据。但高管因其岗位职责需要,存在不定时或弹性工作、在家办公等多样化劳动提供形式。

  如用人单位不对高管进行考勤管理的,仅凭高管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进行打卡等行为,不足以认定高管构成旷工,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来源:网易-深圳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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