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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政策指引35问
发布时间:2020/6/11 9:53:36 []人次

 当前,全市各类企业基本上已全部复工复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劳动关系政策文件、劳动关系处置原则、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时间、集体协商、“共享用工”、工资待遇确定、劳动纠纷调处等问题,市人社局、市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在此进行分类解答汇总,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政策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27_360811.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河南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hrss.henan.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7020ead0017043583aae0dce/f195770644f84b08a7a1f66c48f53a95.html) 
 
4.《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http://www.hapy.hrss.gov.cn/show.asp?id=4716) 
 
5.《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www.hapy.hrss.gov.cn/show.asp?id=4764) 
 
6.《濮阳市工会、濮阳市人社局、濮阳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三方四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P7bxgQ4nhy3P3D6gIrvK1Q) 
 
  劳动关系处置原则 
 
  1.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具体分歧和争议。 
 
2.企业要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依法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3.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用工管理 
 
1.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用工问题?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年休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疫情期间试用期无法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3.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无需支付;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5.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7.企业裁减人员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企业应当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8.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9.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工作时间 
 
10.企业复工后在工作时间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企业在复工后可以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一是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11.疫情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12.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怎么规定? 
 
答:在疫情期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共享用工” 
 
13.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模式?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自行到缺工企业工作的,形成多重劳动关系,由缺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4.“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答: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应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涉及“共享员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并督促借调单位依法履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法定责任,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不得克扣“共享员工”的工资。 
 
15.“共享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共享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集体协商与特殊情形 
 
16、企业为赶工期,弥补疫情防控带来的经济损失,申请在今年年内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可以放宽审批条件? 
 
答:把握的原则是审批条件不可放宽。主要有这么几类情况不可放宽。对企业拟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实行,各地也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放宽特殊工时审批条件。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原先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不允许借此批准其执行特殊工时制。对要求变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岗位范围的,并且将实行时间倒追至批复日之前疫情防控期间的,也要坚决制止。 
 
17.疫情期间企业与职工可以围绕哪些权益开展协商? 
 
答: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开展经常性协商,围绕特殊时期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共商共谅、寻求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共度难关。 
 
18.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9.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答: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工资待遇确定 
 
20.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为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月24日(除夕)、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调休放假以及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1.延迟复工期间或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一)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22、如何理解“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23、因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延迟复工的企业,复工复产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在2020年度内统筹补回等量工作时间且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答:一是法律不支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劳动者每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每日、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均给予了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随意突破限制。二是复工前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政策规定已明晰,工作时间不可倒追。我省豫人社办〔2020〕9号文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生活费标准支付职工,这一阶段劳资双方的权责已界定清楚,因此不宜再倒查追索劳动者这段工作时间。三是如果企业借此要求员工补回上班时间,可能会出现职工超时加班问题。严重的话,可能会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四是企业需要在复工后,追赶生产进度的,可以通过,多安排临时人手或者轮班轮休的方式来处理。 
 
24.经协商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5.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26.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市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小时最低工资17元/小时;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最低工资标准1500,小时最低工资15元/小时) 
 
27.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8.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9.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30.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纠纷调处 
 
31.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32.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企业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3.职工因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4.复工后,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 
 
答: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35.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不愿意上班怎么办?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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